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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002年4月下旬的某个电视节目中采用了标记的问题。
从电视节目的播放内容中再现事情的始末如下。
在一家公司工作的A男和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B子交往了。午休结束后两个人为了回到工作单位乘坐了电梯,电梯相当拥挤。A男君上车的时候,接着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C子。C子是在那家公司里被称为麦当娜的美人,在男性职员中非常有人气,本人也有意识到这一点。在电梯内A男站在靠近C子背后的状态下,B子站在稍微远一点的位置。
门关上电梯启动的时候,“噗。布里布利”的声音真的很华丽,充满了特有的臭味。声音和臭气的产生源竟然是麦当娜C子小姐,知道这个真相的人只有出生地C子小姐和C子女士背后的A男君。
只是,除去A男君和C子女士之外的电梯内的人们,无法想象声音和臭气的来源是麦当娜,而是一起用讨厌的表情看着A男君。当然,B子也不例外。A男在B子的面前,为了消除冤枉,“现在的不是我。是C子小姐”。
从那以后,很难想象公司内对C子的看法发生了变化。
之后,C子以自己的名誉受到A男君的伤害而提起诉讼。
在这种情况下,名誉损害罪是成立还是不成立。
虽然电视节目的结论是“有时会有毁损名誉罪成立”,但节目中的律师不得不说,“从C子在公司内被称为麦当娜的立场来考虑,这次事件造成的名誉损失很大。因此,名誉损害罪成立了”。
以上是电视节目的内容概要。
上述的名誉损害罪的成立要件似乎包含了相当大的问题。换言之,如果换个说法的话,我认为这暗示着如果C子小姐不是美女的话,名誉的丧失就不会太大。个人尊严不应该取决于是否是美女。
于是,A男说:“现在的不是我。C子小姐”这句话是问题吗?A男君陈述了真相,是为了洗清自己冤案的行为,也就是说是正当防卫,完全不是应该受到谴责的立场。
世界上有奇怪的女权者,“A男君应该保护C子小姐,不应该说那样的话”这样的人意外的多,但是这明显是错误的。不管有什么理由,真相都不应该掩盖。
原本健康的人屁股上冒出气体是正常的生理现象。正常的生理现象应该不会成为法庭上应该讨论的对象。虽然现实中可能会对这种现象提起诉讼,但是为了自我防卫而陈述真相的事情会被追究名誉损害罪,这怎么想都很奇怪吧。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y-morimoto.com/haisetsu/onara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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